建城[2012]170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
生态园林城市申报与定级评审办法和分级考核标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园林绿化局,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天津市市容和园林管理委员会,重庆市园林事业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切实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以创建为抓手促进已获国家园林城市命名的城市向更高层次的生态园林城市发展,我部对《国家园林城市申报与评审办法》、《国家园林城市标准》(建城[2010]125号)中生态园林城市部分进行了修订,形成了《生态园林城市申报与定级评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生态园林城市分级考核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正确引导,全面推进创建工作。要牢固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理念,始终坚持政府主导、全民参与,以人为本、功能完善,生态优先、保护优先,全面统筹、协调发展的基本原则,积极指导已获国家园林城市命名的城市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建设与管理,全面推进生态园林城市创建工作。城市要从实际出发,制定切实可行的生态园林城市创建目标和工作方案,全面发动,广泛宣传,注重实效,稳扎稳打,建设更高水平的国家园林城市——生态园林城市,使城市绿地系统分布更均衡、结构更合理、功能更完善、景观更优美,人居环境清新舒适、安全宜人。
二、严格把关,做好申报组织工作。省级住房城乡建设(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生态园林城市的申报组织与初审工作,规范申报程序,健全信息公开机制,严格审核把关。
三、完善体系,强化监督管理。各省(区、市)要从实际出发,参照本《办法》和《标准》,制定本地区的生态园林城市创建工作方案,制订相应的管理办法和考核标准。同时,切实加强命名后的监督管理,跟踪督促,改进完善,保障生态园林城市的先进性和示范性。
《国家园林城市申报与评审办法》、《国家园林城市标准》中原有生态园林城市标准和相应评审办法同时废止。对2010年申报生态园林城市的城市,将按照本《标准》进行等级核定。
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部城市建设司。
联系电话:010-58934023
传 真:010-58934690
附件:1.生态园林城市申报与定级评审办法
2.生态园林城市分级考核标准
附件1
生态园林城市申报与定级评审办法
生态园林城市评选遵循自愿申报、分级考核、逐级晋升、有升有降的原则。生态园林城市根据考核结果分为三级,从低到高依次为:一星级生态园林城市、二星级生态园林城市、三星级生态园林城市。
一、 申报
(一)申报条件
1.已获得“国家园林城市”、“国家节水型城市”、“国家卫生城市”、“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命名,且获得国家园林城市命名3年以上;
2.达到《城市园林绿化评价标准》(GB/T50563-2010)Ⅰ级;
3.城市人民政府制定了生态园林城市创建工作目标及包括宣传发动在内的年度实施方案,并已报送省级住房城乡建设(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备案,且实施3年以上;
4.近3年内未发生违规损毁、移植、砍伐树木、大规模移植大树、古树进城等破坏园林绿化成果及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重大恶性事件,未发生市政设施建设运营、城市管理等方面的较大安全事故,未曾被通报批评或媒体曝光。
(二)晋级要求
1.获得一星级生态园林城市命名两年以上,可申报二星级生态园林城市;获得二星级生态园林城市命名四年以上,可申报三星级生态园林城市;
2.北方采暖地区城市,申报一星级生态园林城市,居住建筑集中供热计量收费比例需达到40%以上;申报二星级生态园林城市需达到50%以上;申报三星级生态园林城市需达到60%以上。
(三)申报时间
生态园林城市评审每两年开展一次,偶数年为申报年,奇数年为评审年。申报城市须在申报年的9月30日前将城市人民政府的申报申请、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及遥感测试基础资料报送住房城乡建设部城市建设司。其他申报材料报送截止时间为评审年的6月30日。
(四)申报程序
1.申报城市人民政府向住房城乡建设部提出申请;
2.城市人民政府申报申请报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初审,由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连同书面初审推荐意见一并报送住房城乡建设部;
3.直辖市申报申请由城市人民政府直接报送住房城乡建设部。
(五)申报材料及要求
申报材料包括纸质材料(附电子版光盘,1式2份)和生态园林城市创建工作技术报告DVD音像片(1式2份)。
1.纸质材料
按四册装订,第一册内容包括:
(1)城市人民政府的申报申请。
(2)申报城市所在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申报城市《城市园林绿化评价标准》Ⅰ级达标自评的综述报告及初审推荐意见。
(3)获得“国家园林城市”、“国家节水型城市”、“国家卫生城市”、“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命名批复文件的扫描件。
(4)城市概况。包括城市自然条件、地域风貌特色、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管理情况、园林绿化主要指标及行业现状等(3000字以内)。
(5)最新批准实施的《城市总体规划》、《绿地系统规划》、《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生物多样性保护规划》及生物物种资源本底调查报告、《城市湿地资源保护规划》及城市湿地资源调查评估分析报告、《区域植物及引种育种规划》、绿线划定及批准文件、绿线媒体公示说明、“绿色图章”制度批准文件及实施情况、建成区范围图、设区城市行政区划图、城市各类绿地分布现状图及统计一览表(包括绿地类型、面积及名称、绿线编号及四至坐标、项目竣工时间及其建设、管养资金等)、建成区公园绿地服务半径分析图。
(6)生态园林城市创建工作技术报告。包括近3年创建目标逐年落实情况总结分析、近3年开展园林绿化行业宣传、创建宣传和社会发动情况、创建的特色亮点及典型案例说明。文字材料要求内容全面,重点突出,条理清晰,简明扼要。
第二册内容:申报城市对照《生态园林城市分级考核标准》基础指标逐项说明及附件材料。
第三册内容:申报城市对照《生态园林城市分级考核标准》分级考核指标逐项说明及附件材料。
第四册内容:遥感测试基础资料(见附表)。
以上申报材料纸质文件及电子版须同时报送。遥感测试基础资料一经上报,不得更改,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须报经住房城乡建设部城市建设司同意。申报材料中凡涉及《中国城市建设统计年鉴》中的指标内容,均应与《中国城市建设统计年鉴》相一致。
2.生态园林城市创建工作技术报告DVD音像片
DVD影像资料须全面客观地反映申报城市的特色风貌、园林绿化现状水平及创建成果,时长不超过18分钟。
二、 定级评审
(一)定级评审的组织管理
住房城乡建设部城市建设司负责生态园林城市分级考核标准、分级考核实施细则的制(修)订工作。生态园林城市分级考核标准分为基础指标和分级考核指标两大类,具体指标和要求见《生态园林城市分级考核标准》。
住房城乡建设部城市建设司负责成立部级专家委员会,成员包括风景园林、市政、规划、生态、科技、环保、艺术等方面的管理和技术人员。部级专家委员会负责对生态园林城市申报城市进行创建指导、达标核查和定级考核。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成立省级专家委员会,成员包括风景园林、市政、规划、生态、科技、环保、艺术等方面的管理和技术人员。省级专家委员会负责对生态园林城市申报城市进行创建指导、《城市园林绿化评价标准》Ⅰ级和《生态园林城市标准》基础指标达标核查、现场考查并形成初审意见。
生态园林城市专家委员会每名成员原则上只限参加创建指导、达标核查、实地考查和综合评审中的1项工作。
(二)定级评审程序
1.初审
由省级住房城乡建设(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组织省级专家委员会有关专家,对城市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对申报城市是否达到《城市园林绿化评价标准》Ⅰ级及《生态园林城市标准》基础指标考核要求等进行核查,确认申报城市具备申报资格。初审合格的城市方可进入定级考核环节。
2.定级考核
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通过问卷调查、遥感测试、现场考查等形式,对经省级主管部门初审确认具备申报资格并同意推荐申报的城市进行分级考核,形成考核综合意见。
(1)问卷调查。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城市建设司统一组织,专业社会调查机构具体实施。在评审年的6月30日前完成问卷调查分析报告。问卷调查得分占最后综合得分的20%。
(2)遥感测试。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城市建设司统一组织,住房城乡建设部城乡规划管理中心具体实施。在评审年的6月30日前完成遥感测试处理分析。
(3)实地考查。遥感测试所涉及的否决性指标达标、问卷调查综合评分达到60分以上的城市方可进入实地考查程序。住房城乡建设部城市建设司从部级专家委员会抽取专家组成考查组,对照《生态园林城市分级考核标准》中的分级考核指标考核要求对申报城市进行实地考查。实地考查得分占最后综合得分的30%。
实地考查采取既定路线与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抽查线路及内容由考查组组长参考遥感测试结果确定。申报城市应至少在考查组抵达前两天,在当地不少于两种主要媒体上向社会公布考查组工作时间、联系电话等相关信息,便于考查组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考查组须在实地考查结束后一周内,将经考查组所有成员签字确认的书面考查意见及其电子版交住房城乡建设部城市建设司。
3.综合评审
住房城乡建设部城市建设司负责组织召开生态园林城市综合评审会,从部级专家委员会中抽取评审委员,通过查看申报城市纸质申报材料,听取遥感测试分析报告、问卷调查报告和实地考查情况汇报,观看创建工作技术报告DVD音像片和综合评议等评审程序,对申报城市进行投票和打分。参加综合评审会的评审委员人数不少于21人,且为奇数。综合评审得分占最后综合得分的50%。
4.定级结果公布
生态园林城市定级评审综合意见经住房城乡建设部常务会议研究确定后,在住房城乡建设部网站上公示10个工作日。
公示结束后,住房城乡建设部对审核通过的城市进行命名通报,并适时颁发相应等级的生态园林城市标牌。
三、 动态管理
(一)监督检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城市建设司负责对已获得命名的生态园林城市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主要采取“城市自查、省级普查、部级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在城市自查的基础上每3年开展一次省级普查;住房城乡建设部将结合各地普查结果及群众举报、媒体报道等组织抽查。
经普查或抽查确定未达到被评定等级要求的城市,住房城乡建设部将予以通报批评、降级甚至取消命名。
被通报批评、降低等级或取消命名的城市,须针对住房城乡建设部的通知意见,认真研究整改措施,积极整改,3个月内将整改落实计划及实施方案上报至住房城乡建设部,6个月内将整改结果上报至住房城乡建设部。省级住房城乡建设(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全面协助住房城乡建设部予以监督。
凡被降低等级或取消命名的城市,两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二)标牌、标志管理
生态园林城市标牌、标志由住房城乡建设部统一设定、制作,获得命名的城市应在对外宣传资料中正确标明其等级。
附表
城市园林绿化遥感测试基础材料内容与要求
序号
|
基础资料内容
|
要求
|
1
|
城市地形图
|
① 包括DLG(数字线划图)和DEM(数字高程模型)数据
② 图件格式:dwg格式
③ 图件比例尺:大于或等于 1:10000
④ 地形图范围大于城市建成区范围
|
2
|
城市规划区及建成区范围图
|
① 城市现状建成区界线的划定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要求,不能突破城市规划建设用地的范围,以自然地形、地貌边界(如自然山体、水体)或基层行政单位的管理界线(如行政村的边界)为界。
② 城市规划区及建成区范围图纸一式两份,直辖市由市人民政府加盖公章,其它城市需同时由市人民政府和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加盖公章。
③ 图件格式:dwg格式
④ 图件比例尺1:10000
⑤ 图件底图:总体规划图
|
3
|
规划区及建成区面积、人口说明
|
① 城市各城区的规划区及建成区面积,以及各城区规划区及建成区内的城区人口和暂住人口数量纸质说明材料。
② 一式两份,直辖市由市人民政府加盖公章,其它城市需同时由市人民政府和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加盖公章。
|
4
|
城市总体规划(文本、说明书及附图集)
|
① 应为经审批正在实施的《城市总体规划》
② 须包括城市规划图和城市用地现状图
③ 图件格式:dwg格式(或JPEG格式)和纸制格式
|
5
|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文本及附图集)
|
① 应为经审批、公布并正在实施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
② 图件格式:dwg格式(或JPEG格式)和纸制格式
|
6
|
城市慢行系统规划(文本及附图集)
|
① 应为经审批、公布并正在实施的《城市慢行系统规划》
② 须包括人行道、自行车道、无障碍设施及通道等、城市林荫路位置分布图
③ 图件格式:dwg格式(或JPEG格式)和纸制格式
|
7
|
市域范围内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文本及附图集)
|
① 应为经审批并正在实施的《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
② 须包括市域范围内的风景名胜区规划范围图、风景名胜区土地利用规划图等
③ 图件格式:dwg格式和纸制格式
④ 图件比例尺:1:10000
⑤ 图件底图:城市用地现状图
|
8
|
建成区内各城区行政区划范围图
|
① 图件格式:dwg格式和纸制格式
② 图件比例尺:1:10000
③ 图件底图:1:10000地形图
|
9
|
城市绿线位置图
|
① 应为经审批、公布并正在实施的《城市绿线》,绿线应有明确坐标
② 图件格式:dwg格式和纸制格式
③ 图件比例尺:1:10000
④ 图件底图:1:10000地形图
|
10
|
城市蓝线位置图
|
① 应为经审批、公布并正在实施的《城市蓝线》,蓝线应有明确坐标
② 图件格式:dwg格式和纸制格式
③ 图件比例尺:1:10000
④ 图件底图:1:10000地形图
|
11
|
建成区内公园绿地分布图
|
① 依据《城市绿地分类标准》,对公园绿地按综合公园、社区公园、专类公园、带状公园、街旁绿地进行分类,标明各类公园绿地位置及面积。
② 图件格式:dwg格式和纸制格式
③ 图件比例尺:1:10000
④ 图件底图:1:10000地形图
⑤ 标明10公顷以上的公园名称
|
12
|
建成区内历史文化街区位置及分布范围图
|
① 图件格式:dwg格式和纸制格式
② 图件比例尺:1:10000
③ 图件底图:1:10000地形图
|
13
|
建成区内历史文化街区范围内公园绿地(1000平方米以上)分布图
|
① 依据《城市绿地分类标准》,对公园绿地按综合公园、社区公园、专类公园、带状公园、街旁绿地进行分类,标准各类公园绿地位置及面积。
② 图件格式:dwg格式和纸制格式
③ 图件比例尺:1:10000
④ 图件底图:1:10000地形图
⑤ 标明10公顷以上的公园名称
|
14
|
建成区内2002年以后新建、改建居住区(小区)位置及分布范围图(含2002年)
|
① 图件格式:dwg格式和纸制格式
② 图件比例尺:1:10000
③ 图件底图:1:10000地形图
|
15
|
建成区内公共设施位置及分布范围图
|
① 图件格式:dwg格式和纸制格式
② 图件比例尺:1:10000
③ 图件底图:1:10000地形图
|
16
|
建成区内规划防护绿地位置及分布范围图
|
① 图件格式:dwg格式和纸制格式
② 图件比例尺:1:10000
③ 图件底图:1:10000地形图
④ 如绿地系统规划中已明确,可不另报
|
17
|
城市公共交通站点及线路分布现状图
|
① 图件格式:dwg格式和纸质格式
② 图件比例尺:1:10000
③ 图件底图:1:10000地形图
|
18
|
建成区内主次干道位置分布图
|
① 图件格式:dwg格式和纸制格式
② 图件比例尺:1:10000
③ 图件底图:1:10000地形图
|
19
|
城市停车场和林荫停车场的分布图
|
① 图件格式:dwg格式和纸制格式
② 图件比例尺:1:10000
③ 图件底图:1:10000地形图
|
20
|
城市古树名木分布图
|
① 图件格式:dwg格式和纸制格式
② 图件比例尺:1:10000
③ 图件底图:1:10000地形图
|
21
|
城市受损弃置地位置图
|
① 图件格式:dwg格式和纸制格式
② 图件比例尺:1:10000
③ 图件底图:1:10000地形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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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城市统计年鉴
|
申报前一年的城市统计年鉴
|
注:1.凡无特殊要求的,提交资料1式1份。
2.本表中涉及《中国城市建设统计年鉴》中的内容,均应与《中国城市建设统计年鉴》相一致。
附件2
国家生态园林城市分级考核标准
一、基础指标
类型
|
序号
|
基础指标
|
备注
|
考核要求
|
计分方式
|
综合
管理
|
1
|
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机构
|
|
①按照政府职能分工的要求,设立职能健全的专业管理机构;
②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有效行使园林绿化管理职能;
③专业管理机构领导层至少有两个园林绿化专业(包括从事园林绿化工作5年以上)人员,并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队伍,负责全市园林绿化从规划设计、施工建设、竣工验收到养护管理全过程指导服务与监督管理。
|
一项不足-1分
|
2
|
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维护专项资金
|
|
①政府财政预算中专门列项“城市园林绿化维护资金”,保障园林绿化日常维修养护及相关人员经费;
②园林绿化养护管理资金占本市上一年度园林绿化建设总投入的10%以上,并不低于当地园林绿化养护管理定额标准;
③近3年城镇园林绿化建设资金保障到位,养护资金逐年增加。
|
一项不足-1分
|
3
|
城市园林绿化科研
|
|
①具有以城市园林绿化研究、成果推广和科普宣传为主要工作内容的科研机构,并具有与城市规模、经济实力及发展需求相匹配的技术队伍,且制度健全、管理规范、资金保障到位;
②近3年(含申报年)有园林科研项目在实际应用中得到推广。
|
一项不足-1分
|
4
|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
|
▼
|
①《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由具有相关规划资质的单位编制,经政府批准实施,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与之相协调;
②绿地系统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已实施3年以上,绿地布局更趋合理。
|
未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为否决项
|
5
|
城市绿线管理
|
▼
|
①严格实施城市绿线管制制度;
②按照《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2号)要求划定绿线,并在至少两种以上的公开媒体上向社会公布。
|
未划定绿线为否决项
|
6
|
城市蓝线管理
|
|
划定城市蓝线,蓝线的管理和实施符合《城市蓝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5号)的规定。
|
不满足-1分
|
7
|
城市园林绿化制度建设
|
|
绿线管理、园林绿化工程管理、养护管理、公示制度、“绿色图章”及控制大树移栽、防止外来物种入侵、古树名木保护等各项管理制度健全。
|
一项不足-1分
|
8
|
城市园林绿化管理信息技术应用
|
|
①已建立城市园林绿化数字化管理系统、信息发布与社会服务信息共享平台;
②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和管理实施动态监管;
③保障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
|
一项不足-1分
|
9
|
公众对城市园林绿化的满意率(%)
|
|
≥90%
|
不达标-1分
|
绿地
建设
|
1
|
建成区绿化覆盖率(%)
|
|
≥40%
|
每少1%,-1分
|
2
|
建成区绿地率(%)
|
▼
|
≥35%
|
否决项
|
3
|
建成区绿化覆盖面积中乔、灌木所占比率(%)
|
|
≥70%
|
不达标-1分
|
4
|
城市各城区绿地率最低值(%)
|
|
≥25%
|
不达标-1分
|
5
|
城市各城区人均公园绿地面积最低值(㎡/人)
|
▼
|
≥5.00㎡/人
|
否决项
|
6
|
万人拥有综合公园指数
|
|
≥0.07
|
不达标-1分
|
7
|
城市道路绿化普及率(%)
|
|
100%
|
不达标-1分
|
8
|
城市新建、改建居住区绿地达标率(%)
|
|
100%
|
不达标-1分
|
9
|
城市公共设施绿地达标率(%)
|
|
≥95%
|
不达标-1分
|
10
|
苗木生产
|
|
①编制并按照《区域植物及引种育种规划》,合理规划、生产苗木,保证出圃苗木种类、规格、质量等满足城市园林绿化工程建设需要;
②生产绿地占建成区面积比率≥2%。
|
一项不足-1分
|
11
|
城市防护绿地实施率(%)
|
|
≥90%
|
不达标-1分
|
12
|
城市道路绿地达标率(%)
|
|
≥80%
|
不达标-1分
|
13
|
大于40hm的植物园数量
|
|
≥1
|
不达标-1分
|
14
|
林荫停车场推广率(%)
|
|
≥60%
|
不达标-1分
|
15
|
河道绿化普及率(%)
|
|
≥80%
|
不达标-1分
|
16
|
受损弃置地生态与景观恢复率(%)
|
|
≥80%
|
不达标-1分
|
建设
管控
|
1
|
城市园林绿化综合评价值
|
|
≥9.00
|
不达标-1分
|
2
|
城市道路绿化评价值
|
*
|
≥9.00
|
不达标-1分
|
3
|
公园管理规范化率(%)
|
|
≥95%
|
不达标-1分
|
4
|
古树名木保护率(%)
|
|
100%
|
不达标-1分
|
5
|
节约型绿地建设率(%)
|
|
≥80%
|
不达标-1分
|
6
|
立体绿化推广
|
|
①因地制宜制定立体绿化推广的鼓励政策、技术措施和实施方案;
②立体绿化面积逐年递增且效果良好。
|
一项不足-1分
|
7
|
城市“其他绿地”控制
|
|
①依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要求,建立城乡一体的绿地系统;
②城市郊野公园、风景林地、城市绿化隔离带等“其他绿地”得到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郊野公园规划建设合理、管理到位,并与建成区内公园绿地相得益彰;
③“其它绿地”(包括改建绿地、生态修复等)建设需统一规划、统一指导建设、统一监督管理,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全过程指导服务与跟踪监督,水利、交通、市政等各有关部门负责按规划和规范要求建设和管理。
|
一项不足-1分
|
8
|
生物防治推广率(%)
|
*
|
≥50%
|
不达标-1分
|
9
|
公园绿地应急避险场所实施率(%)
|
*
|
≥70%
|
不达标-1分
|
10
|
水体岸线自然化率(%)
|
*
|
≥80%
|
不达标-1分
|
11
|
城市历史风貌保护
|
|
①已划定城市紫线,制定《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或城市历史风貌保护规划,经过审批,实施效果良好;
②城市历史文化街区得到有效保护。
|
一项不足-1分
|
12
|
风景名胜区、文化与自然遗产保护与管理
|
考核规划区设有风景名胜区的城市
|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或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文化、自然遗产严格依据《风景名胜区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保护管理。
|
不满足-1分
|
生态环境
|
1
|
年空气污染指数小于或等于100的天数
|
*
|
≥300天
|
不达标-1分
|
2
|
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
|
*
|
≤54.00dB(A)
|
不达标-1分
|
3
|
本地木本植物指数
|
*
|
≥0.90
|
不达标-1分
|
4
|
城市湿地资源保护
|
考核规划区内有湿地资源的城市
|
①已完成城市规划区内的湿地资源普查;
②已制定《城市湿地资源保护规划》和实施措施;
③城市湿地资源保护已见成效。
|
一项不足-1分
|
5
|
城市自然生态保护
|
考核范围为市域范围
|
①城市原有自然生态系统得到较好保护,确保其原貌性、完整性;
②城市水体生态保护完好,水体岸线绿化遵循生态学原则,自然河流水系无裁弯取直、筑坝截流、违法取砂等情况;
③无改变风景名胜区等生态敏感区域用地性质及相应的保护规划、改变自然地貌、开山采石、填埋水体、破坏湿地及生物物种资源、河湖岸线及水底硬质化等情况;
④按照城市卫生、安全、防灾、环保等要求建设防护绿地。
|
一项不足-1分
|
6
|
生物多样性保护
|
考核范围为规划区范围
|
①已完成不小于市域范围的生物物种资源普查,制定《城市生物多样性保护规划》;
②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建立物种引进、驯化、应用、保育(护)的机制、机构和基地;
③本地区生物物种总量保持合理增长。
|
一项不足-1分
|
节能减排
|
1
|
单位GDP工业固体废物排放量
|
|
≤25千克/万元
|
不达标-1分
|
2
|
城市工业废水排放达标率(%)
|
|
≥80%
|
不达标-1分
|
3
|
城市再生水利用率(%)
|
|
≥30%
|
不达标-1分
|
4
|
新建建筑执行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比例(%)
|
|
设计阶段100%,施工阶段100%
|
不达标-1分
|
5
|
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规划实施
|
|
在城市可再生能源资源评估的基础上完成并实施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规划。
|
不满足-1分
|
6
|
建成区人口密度
|
|
≥1万人/平方公里,且应与《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中所规定的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面积指标相对应。
|
不达标-1分
|
市政
设施
|
1
|
城市容貌评价值
|
*
|
≥9.00
|
不达标-1分
|
2
|
城市管网水检验项目合格率(%)
|
|
100%
|
不达标-1分
|
3
|
城市污水处理率(%)
|
▼
|
≥90%,且不低于申报年全国设市城市平均值。
|
否决项
|
4
|
水环境质量达标率(%)
|
|
100%
|
不达标-1分
|
5
|
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
|
▼
|
100%
|
否决项
|
6
|
城市道路完好率(%)
|
|
≥98%
|
不达标-1分
|
7
|
城市主干道平峰期平均车速
|
|
≥40.00km/h
|
不达标-1分
|
8
|
城市排水
|
|
①城市建成区实施雨污分流,雨水收集、排放系统按《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2006)规定的高限建设;
②有专门的排水设施管理机构和专项维护资金。
|
一项不足-1分
|
9
|
城市景观照明控制
|
|
①除体育场、建筑工地和道路照明等功能性照明外,所有室外公共活动空间或景物的夜间照明严格按照《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JGJ/T163-2008)进行设计,被照对象照度、亮度、照明均匀度、照明功率密度(LPD)及限制光污染指标等均达到规范要求;
②低效照明产品全部淘汰。
|
一项不足-1分
|
人居环境
|
1
|
社区配套设施建设
|
|
社区教育、医疗、体育、文化、便民服务、公厕、绿地等各类设施配套齐全。
|
不满足-1分
|
2
|
棚户区、城中村改造
|
|
①建成区内基本消除棚户区,居民得到妥善安置,实施物业管理;
②制定城中村改造规划并按规划实施。
|
一项不足-1分
|
社会保障
|
1
|
保障性住房建设计划完成率(%)
|
|
100%
|
不达标-1分
|
2
|
无障碍设施建设
|
|
主要道路、公园、公共建筑等公共场所设有无障碍设施,其管理、使用情况良好。
|
不满足-1分
|
3
|
社会保险基金征缴率(%)
|
|
≥90%
|
不达标-1分
|
4
|
城市最低生活保障
|
|
最低生活保障线高于本省(自治区)同类城市平均水平,实现应保尽保,正常发放。
|
不满足-1分
|
二、分级考核指标
类型
|
序号
|
分级指标
|
备注
|
考核要求
|
计分
方式
|
一星级
|
二星级
|
三星级
|
园林绿化
|
1
|
绿地系统规划实施率(%)
|
|
≥70%
|
≥80%
|
≥90%
|
每少2%,-1分
|
2
|
城市人均公园绿地面积
|
城市人均建设用地小于80 m2/人
|
|
≥9.5
|
≥10
|
≥11
|
不达标-1分
|
城市人均建设用地80—100 m2/人
|
≥10
|
≥11.5
|
≥12.5
|
城市人均建设用地大于100 m2/人
|
≥11
|
≥12.5
|
≥13.5
|
3
|
公园绿地服务半径覆盖率(%)
|
*
|
≥90%
|
≥95%
|
100%
|
否决项
|
4
|
林荫路推广率(%)
|
▼
|
≥85%
|
≥90%
|
≥95%
|
否决项
|
5
|
节约型园林绿化
|
①采用节水技术达到的节水率(%)
|
☆
|
10%
|
15%
|
20%
|
各项达标均可酌情加分
|
②园林绿化再生水利用率(%)
|
50%
|
60%
|
70%
|
③道路广场透水面积比例(%)
|
40%
|
50%
|
60%
|
6
|
城市公园绿地综合评价
|
|
≥8
|
≥9
|
≥10
|
不达标-1分
|
生态环境
|
1
|
综合物种指数
|
|
≥0.5
|
≥0.6
|
≥0.7
|
不达标-1分
|
2
|
城市热岛效应强度(℃)
|
*
☆
|
≤3.5℃
|
≤2.5℃
|
≤2℃
|
达标酌情加分
|
3
|
PM2.5 年、日均浓度
达标情况
|
|
已建立城市大气中PM2.5平均浓度监测体系及管理机制,并及时向公众发布相关信息
|
城市大气中PM2.5年平均浓度限值应达到或优于《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二类地区标准,且PM2.5日均浓度达标天数≥292天
|
城市大气中PM2.5年平均浓度限值应达到或优于《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二类地区标准,且PM2.5日均浓度达标天数≥310天
|
不达标-1分
|
4
|
地表水Ⅳ类及以上水体比率(%)
|
*
|
≥60%
|
≥70%
|
≥80%
|
不达标-1分
|
市政设施
|
1
|
非常规水资源利用率(%)
|
☆
|
≥20%
|
≥25%
|
≥30%
|
达标酌情加分
|
2
|
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泥资源化利用
|
☆
|
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泥全部实现减量化、无害化处置。
|
达标酌情加分
|
经无害化处理后的污水处理厂污泥用于建材制造、协同焚烧、植树造林、荒山绿化、盐碱地改造等的消纳率≥20%
|
经无害化处理后的污水处理厂污泥用于建材制造、协同焚烧、植树造林、荒山绿化、盐碱地改造等的消纳率≥30%
|
经无害化处理后的污水处理厂污泥用于建材制造、协同焚烧、植树造林、荒山绿化、盐碱地改造等的消纳率≥40%
|
3
|
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
|
|
填埋场全部达到Ⅱ级标准,焚烧厂全部达到A级标准
|
填埋场全部达到Ⅱ级标准,焚烧厂全部达到AA级标准
|
填埋场全部达到Ⅰ级标准,焚烧厂全部达到AAA级标准
|
不满足-1分
|
4
|
城市生活垃圾分类
及减量化、资源化
|
①政策制定和宣传教育
|
|
政府已出台垃圾源头减量鼓励政策及实施办法,已全面开展宣传和培训教育。
|
一项不足-1分
|
②生活垃圾分类收运、处理系统规划和建设
|
已启动并实施《生活垃圾分类收运、处理专项规划》,至少有一个城区实现生活垃圾分类收运、处理。
|
已启动并实施《生活垃圾分类收运、处理专项规划》,源头减量政策贯彻实施情况良好,建立较为完善的废旧物资回收系统,城市实现生活垃圾分类收运处理系统全覆盖。
|
③人均生活垃圾日产生量
|
1.0千克/天
|
0.8千克/天
|
0.6千克/天
|
5
|
城市数字化管理
|
①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对公共区域的监管范围覆盖率(%)
|
|
≥80%
|
≥90%
|
100%
|
一项不足-1分
|
②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统案件结案率(%)
|
|
≥90%
|
≥95%
|
≥98%
|
③地下管线管理
|
|
地下管线等城建基础设施档案健全
|
地下管线等城建基础设施管理纳入数字化管理范畴
|
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覆盖全部城市基础设施管理内容并高效运行,管理制度完善。
|
6
|
城市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规划实施
|
|
编制完成城市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规划,且实施率达到80%
|
编制完成城市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规划,且实施率达到90%
|
编制完成城市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规划,且实施率达到100%
|
不满足-1分
|
7
|
公共交通覆盖率
|
A类城市
|
|
≥60%
|
≥65%
|
≥70%
|
不达标-1分
|
B类城市
|
≥55%
|
≥60%
|
≥65%
|
C类城市
|
≥40%
|
≥45%
|
≥50%
|
D类城市
|
≥35%
|
≥40%
|
≥45%
|
节能减排
|
1
|
低碳经济
|
|
编制低碳经济发展等相关规划
|
低碳经济发展等相关规划得到有效实施
|
低碳经济发展等相关规划实施效果明显
|
不满足-1分
|
2
|
紧凑混合用地模式
|
①建成区毛容积率(%)
|
|
≥1.0
|
≥1.3
|
≥1.6
|
一项不足-1分
|
②平均通勤时间
|
|
A、B类城市:≤45min
C、D类城市:≤35min
|
A、B类城市:≤35min
C、D类城市:≤25min
|
A、B类城市:≤25min
C、D类城市:≤15min
|
3
|
节能建筑比例
|
严寒及寒冷地区
|
☆
|
≥50%
|
≥60%
|
≥70%
|
不达标-1分
|
夏热冬冷地区
|
≥45%
|
≥55%
|
≥65%
|
夏热冬暖地区
|
≥40%
|
≥50%
|
≥60%
|
4
|
可再生能源应用比例(%)
|
|
10%
|
15%
|
20%
|
不达标-1分
|
5
|
新建建筑中绿色建筑比例(%)
|
政府主导投资建筑(含公共建筑、保障住房等)
|
☆
|
40%
|
60%
|
80%
|
达标酌情加分
|
房地产开发项目
|
20%
|
40%
|
60%
|
6
|
建筑垃圾回收利用率(%)
|
|
70%
|
80%
|
90%
|
不达标-1分
|
7
|
城市照明节能
|
①城市照明功率密度值(LPD)达标率(%)
|
|
≥80%
|
≥90%
|
100%
|
一项不足-1分
|
②城市照明节能产品应用率(%)
|
|
≥70%
|
≥80%
|
≥90%
|
8
|
绿色出行分担率(%)
|
A、B类城市
|
☆
|
≥75%
|
≥80%
|
≥85%
|
达标酌情加分
|
C、D类城市
|
≥80%
|
≥85%
|
≥90%
|
社会保障
|
1
|
住房保障率(%)
|
|
≥85%
|
≥90%
|
≥95%
|
不达标-1分
|
|
|
|
|
|
|
|
|
|
|
|
注:
1.表格“备注”栏中标注有“*”的指标,其解释、计算方法和数据来源等参照《城市园林绿化评价标准》(GB/T50563-2010)。
2.表格“备注”栏中标注有“▼”的指标,表示为否决项。
3.表格“备注”栏中标注有“☆”的指标,表示为加分项。
4.表格“备注”栏中未对考核范围作特殊说明的,考核范围为建成区。
5.基础指标和分级考核指标累计加、扣分合计分值≤-10分,不纳入生态园林城市评选范围。加、扣分按《生态园林城市分级考核标准》实施,其中每一加分项最多可加3分,所有加分项加分合计不超过15分。
6.城市分类:
(1)A类城市:特大型城市,市区人口在500万以上,建成区面积在320平方公里以上;或人口在200万以上,建成区面积在500平方公里以上。
(2)B类城市:大型城市,市区人口在200万以上,建成区面积在120平方公里以上。除拉萨外的36个省会及副省级城市类型不低于B类。
(3)C类城市:中型城市,市区人口在100万以上;拉萨市划为C类城市。所有县级市的类型划分不高于C类。
(4)D类城市:其余城市。
三、生态园林城市否决项
(一)尚未编制(或修编)完成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或未按照《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2号)要求划定绿线,并在至少两种以上的公开媒体上向社会公布;
(二)建成区绿地率不达标;
(三)城市污水处理率不达标;
(四)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不达标;
(五)城市各城区人均公园绿地面积最低值不达标;
(六)公园绿地服务半径覆盖率不达标;
(七)林荫路推广率不达标。
四、部分指标解释
1.新建建筑执行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比例(%)
指标解释:指执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新建建筑面积占建成区内新建建筑总面积的比例。
计算方法:新建建筑执行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比例=建成区内符合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新建建筑面积(平方米)÷建成区内新建建筑总面积(平方米)×100%
数据来源:城市建设主管部门。
2.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规划实施
指标解释:指在城市可再生能源评估的基础上,《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规划》的制定和实施情况。
数据来源:城市建设、发展改革主管部门。
3.建成区人口密度
指标解释:指建成区内的人口疏密程度,是考核紧凑混合用地模式的重要指标之一。
计算方法:建成区人口密度(万人/平方公里)=建成区人口数(万人)÷建成区面积(平方公里)
数据来源:城市建设、国土主管部门、公安部门。
4.水环境质量达标率(%)
指标解释:指城市辖区地表水环境质量达到相应功能水体要求的比例。市域跨界(市界、省界)断面出境水质达到国家或省考核目标,且市辖区范围内无黑臭水体。
数据来源:城市、省环境监测部门。
5.林荫路推广率(%)
指标解释:指城市达到林荫路标准的人行道、自行车道长度占人行道、自行车道总长度的百分比。林荫路指绿化覆盖率达到90%以上的人行道、自行车道。
计算方法:林荫路推广率=达到林荫路标准的人行道、自行车道长度(千米)÷人行道、自行车道总长度(千米)×100%
数据来源: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
6.节约型园林绿化
指标解释:指在城市园林绿化规划设计、施工建设和养护管理各个环节中贯彻落实《关于建设节约型城市园林绿化的意见》(建城﹝2007﹞215号)的情况。主要包括节水技术、雨洪利用、立体绿化、乡土植物、自然群落式植物配置、透水铺装、园林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等的推广应用,以及对违规损毁、砍伐、移植树木,大广场、大面积硬质铺装、大型水景和滥用雕塑、假树、景观灯等情况的控制管理。
数据来源: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
7.城市公园绿地综合评价
指标解释:是对城市公园绿地规划设计、施工建设及管理的科学性以及公园绿地功能性、景观性、文化性进行综合评价。科学性主要包括符合城市绿地系统规划、遵循《公园设计规范》、符合节约型园林绿化建设要求、保障公园绿地公益性质、专业性养护管理等5个方面;功能性包括使用、服务、适用、可达、开放、安全6个方面;景观性包括植物配植、空间布局、景观特色、施工工艺4个方面;文化性包括历史文化内涵的传承、保护和合理利用3个方面。
计算方法:E综合=E科学性×0.25+E功能性×0.25+E景观性×0.25+E文化性×0.25
数据来源: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
8.综合物种指数
指标解释:物种多样性是生物多样性的重要组成部分,用于衡量一个地区生态保护、生态建设与恢复水平。本指标选择代表性的动植物(鸟类、鱼类和植物)作为衡量城市物种多样性的标准。综合物种指数为单项物种指数的平均值。
计算方法:
其中,H为综合物种指数,Pi为单项物种指数,Nbi为城市建成区内该类物种数,Ni为市域范围内该类物种总数。本指标选择代表性的动植物(鸟类、鱼类和植物)作为衡量城市物种多样性的标准。n=3,i =1,2,3,分别代表鸟类、鱼类和植物。鸟类、鱼类均以自然环境中生存的种类计算,人工饲养者不计。
数据来源:城市相关主管部门。
9.PM2.5年、日均浓度达标情况
指标解释:PM2.5是指大气中直径小于或等于2.5μm的颗粒物,也称为可入肺颗粒物。PM2.5日均浓度达标天数是指一年中空气中的PM2.5浓度达到环境保护部《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修订版规定标准的天数。
数据来源:城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10.非常规水资源利用率(%)
指标解释:指再生水、雨水、海水、矿井水、苦咸水等非常规水资源利用总量与城市用水总量的比值。
计算方法:非常规水资源利用率=非常规水资源年使用量(万立方米)÷城市年总用水总量(万立方米)×100%
城市再生水利用量是指污水经处理后出水水质达到相应水质标准的再生水,包括城市污水处理厂再生水和建筑中水用于工业、生态环境、市政杂用、园林绿化、农灌等方面的水量,不包括工业企业内部的回用水。
城市雨水利用量是指经工程化收集与处理后达到相应水质标准的回用雨水量,包括回用于工业、生态环境、市政杂用、园林绿化、农灌等方面的水量。建筑与小区雨水回用量参照《民用建筑节水设计标准》(GB50555-2010)计算。
城市海水、矿井水、苦咸水利用量是指经处理后出水水质达到相应水质标准并利用的海水、矿井水、苦咸水,包括回用于工业、生态环境、市政杂用、园林绿化、农灌等方面的水量。用于直流冷却的海水利用量,按其用水量的10%纳入非常规水资源利用总量。
数据来源:城市建设、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11.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
指标解释:指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等级评定的有关情况。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技术包括焚烧、卫生填埋和生物处理技术等。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应考虑不同地区的实际情况,坚持集中处理与分散处理相结合,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因地制宜地选择先进适用的技术。鼓励区域统筹规划,资源充分共享,提高设施设备运营效率。
数据来源:城市建设主管部门。
12.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及减量化、资源化
指标解释:指城市生活垃圾进行源头减量、废旧物资回收利用和分类收运、处理等情况。
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人均生活垃圾日产生量指城市居民平均每人每天产生的生活垃圾量,包括居民生活垃圾、商业垃圾、集市贸易市场垃圾、街道清扫垃圾、公共场所垃圾和机关、学校、厂矿等单位的生活垃圾。
计算方法:人均生活垃圾日产生量(千克/天)=全年城市生活垃圾产生总量(千克)÷(建成区人口×365)×100%
在统计时,由于生活垃圾产生量不易取得,可用生活垃圾清运量来代替。生活垃圾清运量指报告期内收集和运送到各生活垃圾处理厂(场)和生活垃圾最终消纳点的生活垃圾数量的总和。各处理设施和最终消纳点的生活垃圾数量应是通过合格计量设施获得。
数据来源:城市建设主管部门。
13.城市数字化管理
指标解释:指城市市政、市容、园林等公共基础设施实施数字化管理的状况及效果,包含地面、地下设施。
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对公共区域的监管范围覆盖率(%):指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实施范围占城市建成区范围的比例。
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统案件结案率(%):指通过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立案后的案件处置完成情况,主要检查数字化城市管理的运行效果。
地下管线管理:指在地下管线档案齐全的基础上,将地下管线纳入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中,建立地下管线数据库和地下管线查询分析系统。
数据来源:城市建设和管理主管部门,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统数据库。
14.城市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规划实施
指标解释:指城市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规划的编制和实施情况。
数据来源:城市规划、建设、交通主管部门。
15.公共交通覆盖率(%)
指标解释:指建成区内公共交通站点服务面积占建成区面积的百分比。服务面积是以包括轨道交通在内的公共交通站点为圆心、以300米为半径的圆;各圆相交部分不得重复计算。
计算方法:公共交通覆盖率=建成区内公共交通站点服务面积(公顷)÷建成区面积(公顷)×100%
数据来源:城市交通规划、建设主管部门。
16.低碳经济
指标解释:主要考核低碳经济发展等相关规划的编制和实施情况。低碳经济主要包括风能、太阳能、核能、地热能和生物质能等低碳能源产业,清洁煤技术(IGCC)和二氧化碳捕捉及储存技术(CCS)等低碳技术,火电减排、新能源汽车、节能建筑、工业节能与减排、循环经济、资源回收、环保设备、节能材料等低碳产业体系。
数据来源:城市规划、发展改革主管部门。
17.紧凑混合用地模式
指标解释和计算方法:紧凑混合用地模式主要从建成区毛容积率和平均通勤时间两个方面来分级考核。
建成区毛容积率指建成区总建筑面积与土地面积的比率。
平均通勤时间指建成区居民单程通勤所花费的时间。城市交管部门统计和问卷调查作为参考依据。
数据来源:城市规划、建设、交通主管部门。
18.节能建筑比例(%)
指标解释:指建成区内符合节能设计标准的建筑面积占建成区内总建筑面积的比例。
计算方法:节能建筑比例=建成区内符合节能设计标准的建筑面积(平方米)÷建成区内建筑总面积(平方米)×100%
数据来源:城市建设主管部门。
19.可再生能源应用比例(%)
指标解释:指可再生能源应用量在城市建筑能源消耗量中所占比例。可再生能源包括风能、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等非化石能源。
计算方法:可再生能源应用比例=可再生能源使用量(吨标准煤)÷城市建筑能源消耗量(吨标准煤)×100%
数据来源:城市建设、发展改革主管部门。
20.新建建筑中绿色建筑比例(%)
指标解释:指新建绿色建筑面积占建成区内新建建筑总建筑面积的比例。
计算方法:新建建筑中绿色建筑比例=新建绿色建筑面积(平方米)÷建成区新建建筑总面积(平方米)×100%
数据来源:城市建设主管部门。
21.建筑垃圾回收利用率(%)
指标解释:指建筑垃圾回收利用量占区域内建筑垃圾产生总量的百分比。
计算方法:建筑垃圾回收利用率=建筑垃圾回收利用量(吨)÷区域内建筑垃圾产生总量(吨)×100%
数据来源:城市建设主管部门。
22.城市照明节能
指标解释:指城市照明实施节能的情况,主要包括道路照明功率密度值(LPD)达标率、城市照明节能产品应用率和高耗、低效照明产品淘汰情况。
道路照明功率密度指单位路面面积上的照明安装功率(包括镇流器功耗)。
城市照明节能产品应用率指城市照明中应用的节能产品数量占城市照明产品总数的比例。
数据来源:城市建设主管部门。
23.绿色出行分担率(%)
指标解释:指步行、自行车和公共交通出行的总人次占城市出行总人次的百分比。
计算方法:绿色交通出行分担率=(步行交通出行人次+自行车交通出行人次+公共交通出行人次)(万人)÷城市出行总人次(万人)×100%
数据来源:城市交通、建设主管部门。
24.住房保障率
指标解释:指累计实施住房保障户数占累计已申请登记应保障户数的比重。住房保障包括货币保障和住房实物保障。住房实物保障包括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
计算方法:住房保障率=已保障户数(户)÷已申请登记应保障户数(户)×100%
数据来源:城市建设(住房保障)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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