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补费和待遇计发办法
(一)补缴费标准。参保人员补缴费标准根据年龄按不超过29000元、不低于10000元标准补缴:其中60周岁及以下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一次性补缴29000元;61周岁(1947年12月31日前出生,余下类推)起缴费额予以逐岁递减,每增一周岁递减1000元,但最低缴费不得少于10000元。
补缴费后为补保人员按规定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一性补缴29000元的,个人账户额度为8400元;补缴费额每递减1000元,个人账户规模相应递减300元。
(二)退休待遇计发。补保人员养老金标准在原享受低保标准生活费的基础上增加到530元/月。养老金包括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其中个人账户养老金每月从个人账户中划拨1/120。
补保人员参保后,2009年不参加2008年度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以后年度纳入正常调整范围。补缴人员死亡后,个人账户仍有结余的,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